"毁坏尸体"怎样定性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20 11:20:39
在法律上"毁坏尸体"是否违法?
应该定怎样的罪?
中国和国外有区别吗?

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》主编:刘家琛(编撰日期:2000年5月,人民法院出版社):
侮辱尸体罪的客体要件: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。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。所谓尸体,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。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,不是尸体;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,则为遗骨或遗发,不能称为尸体。尸体,一些国家判例解释其除整具遗体外,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、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;所谓遗骨,指根据传统祭祀、纪念风习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。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;另有的国家(如日本、韩国等)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、殓物等。

《高等政法院校规范教材——刑法学》(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):
根据我国土葬与火葬相结合的实际情况,同时充分考虑到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而导致尸体不完整等特殊情况。在这里对“尸体”宜作扩大解释。即包括整具遗体,又包括尸体的部分、遗骨、遗发,还可包括遗灰、殓物等。

以上两种对尸体定义的不同解释,均为学理解释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从立法者制定刑法第三百零二条(侮辱尸体罪)的立法精神来看,是应当考虑到这个罪名的准确用词的。因为,修改后的刑法中明确规定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”。废止了原用的类推法,即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办法。说明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,要求制定的刑法条文应更为严密,司法解释要跟得上形势发展的要求。也是对执法者提出“严格执法”的更高要求,因此,“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是每个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,不能随意扩大定罪处刑的范围。